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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乌龙事件”凸显尴尬 证券法规亟待完善
2007年07月16日16时39分   中安在线

  为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证监会已要求上证所、结算公司抽调专门力量成立了S*ST亚星问题应急善后处理小组,做好投资者的接待和沟通工作,认真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投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股民谭正标向北京、上海两地法院正式寄出诉状,起初造成S*ST亚星(600213)乌龙事件的三个可能的责任方。在起诉书中,谭正标将中登列为第一被告,上证所列为第二被告,ST亚星公司则是第三被告。

  他认为,7月5日每10股转赠5股的对价结算未到账,责任首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整个事件的根源是第一被告的失职,没有尽到服务责任;上证所作为监管者,在得知事件发生后,未采取紧急停牌这一果断的危机处理措施,并且授权或者是默许了亚星公司7月6日公告转赠股上市再次不设涨跌幅限制,让流通股股东蒙受更大损失;亚星公司在事件出现后,5日就应当紧急向第二被告申请特停,7月6日不应该再发不设涨跌限制的公告,这种决定的公告应当有预计的不良后果,第三被告公告不当。

  股民的起诉似乎有理有据,但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撑这一起诉呢?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郭锋教授说:“从事情的发展来看,这是多因一果的案件。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只要案件属于证券侵权和违反合同,投资者能依法获得赔偿。对价转赠股按照规定本该在复牌当日就到投资者账户上,投资者的这种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中登公司没有及时过户。这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投资者理应获得损失赔偿。”

  郭教授说:“中登公司和上证所发出的技术原因的公告过于简单。上证所作为市场交易场所,有义务为市场顺畅有序运作提供保障。像这种技术原因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只有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等造成的损失才能为其免责。”

  万腾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风险基金获得赔偿。证券法第116、117、163、16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另外南京有投资者称在复牌当日就收到对价股,南京证券于日前发出声明指出,南京证券为了安稳投资者情绪,经权衡再三,南京证券有关部门以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余额数据库为依据,在不能完全排除公司技术系统差错的前提下,在经过内部审核与监控流程的基础上,为相关客户添加了相应的股份。但该类股份在当日均不能卖出。

  记者致电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证所有关人员,他们均称现在还不清楚,不能透露更多情况。据悉,证监会已经介入调查。(来源:华夏时报)

 
编辑: 周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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