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全文]
11月1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全文]
纵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解读《条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全文]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从征询意见到发布,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已经得到了国内外主要银行业机构的赞同,而且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的主要银行已经表示并都在积极争取成为首批子行化的银行之一。
根据WTO的协议,2006年以后我国将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行国民待遇。
·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